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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第一學期私立全心幼兒園收退費基準表

◎收費基準表

收費

項目

註冊費(一學期六個月)

月費

學費

材料費

活動費

合計

雜費

餐點費

合計

午餐

點心

幼班

26000

3120

6280

35400

12000

2500

1650

16150

小班

23200

5200

9400

37800

11000

2500

1650

15150

中班

23200

5200

9400

37800

11000

2500

1650

15150

大班

23200

5200

9400

37800

11000

2500

1650

15150

◎代辦費:雜費、午餐費、點心費,按月收費,請於每月5日前繳交。

代收費:

  • 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
  • 其他費用依幼兒實際需求收取。
  • 上述收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本園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收費辦法:

  一、收退費基準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第1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8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於1月5日預收第二學期註冊費)

  第2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於7月5日預收第一學期註冊費)

◎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教保服務起始日

註冊費比例

未逾學期1/3

收取全額費用(第1學期為9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3月31日以前)

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

收取2/3費用(第1學期為11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5月31日以前)

逾學期2/3

收取1/3費用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

              比例收費。

◎延長照顧服務費方式如下:

 17:00後則酌收延長照顧服務費,值班老師超時加班看顧逾時未接回的孩子,則需由延長照顧  服務的家長共同分擔,114學年度收費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下學期

課後延托費

收費期間

□學期

█月

全日班

 

2500元

收費期間

□學期

█月

全日班

 

2500元

單次延長照顧服務

 

是否提供單次延長照顧服務:

 █是  否

 

R以每小時單價120元計費

 

R以每半小時單價60元計費

 

 

是否提供單次延長照顧服務: 

 █是  否

 

R以每小時單價120元計費

 

R以每半小時單價60元計費

 

最晚服務時間

18:30

18:30

 

三、退費辦法:

   開學後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學費及雜費:

教保服務起始日

學費、活動費比例

未逾學期1/3

退還2/3費用(第1學期為9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3月31日以前)

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

退還1/3費用(第1學期為11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5月31日以前)

逾學期2/3

不予退費

 

  • 材料費:不予退費,因期初已購買教材,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 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已繳費用、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應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 代收費:除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退費外,家長會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費。
  • 本園依上述規定退費時,應發給幼兒家長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應辦理退費:

1.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2.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且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本園有上述應退費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3.延長照顧服務費: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

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上述以外之收費項目:按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不予扣除。
  •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本園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收取當學期一定比率之學費(以下簡稱預收學費),惟不得逾當學期學費總額百分之十;其收取之金額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 上述預收學費之退費基準,規定如下: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十日前不就讀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二十日前不就讀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三十日前不就讀者,全數退還。
  •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本園收取預收學費時,應主動開立收據,於收據上載明本園立案名稱、幼生姓名、預收學費繳費金額及繳費日期,並註明「倘於本園新學期起始日前無法就讀,辦理預收學費退費最晚告知日期,逾期得不予退費」等字樣,所開立之收據由本園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

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茲同意台北市私立全心幼兒園以上相關規定,無任何異議。

請簽名後繳回,謝謝您!

幼兒姓名:                班別:          家長/監護人簽名:                  

                                                         中 華 民 國:115 年 0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