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 收費辦法:
一、收退費基準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第1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8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於1月5日預收第二學期註冊費)
第2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於6月5日預收第一學期註冊費)
◎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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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起始日 |
註冊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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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學期1/3 |
收取全額費用(第1學期為9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3月3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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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 |
收取2/3費用(第1學期為11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5月3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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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學期2/3 |
收取1/3費用 |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
比例收費。
(三)代收費:依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三、退費辦法:
開學後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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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起始日 |
學費、活動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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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學期1/3 |
退還2/3費用(第1學期為9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3月3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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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 |
退還1/3費用(第1學期為11月30日以前) (第2學期為5月3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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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學期2/3 |
不予退費 |
- 材料費:不予退費,因期初已購買教材,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 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
◎幼兒若因私人因素需休假一整個月時,當月代辦費之雜費部份需照常繳交,
以維持園內的基本開銷,當月之午餐費、點心費則可全月免繳。
- 代收費:依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
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
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
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依放假日數與當月
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
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教保服務
機構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